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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03-30
“莫須有”公司代客炒股卷款消失 警惕5類金融詐騙
作者:dengzk 時間:2012-02-03 17:13
黃先生是一位熱衷投資理財的股民,卻不是一位眼睛足夠“雪亮”的股民。由于沒有經過謹慎細致的考察,就輕信一家網絡公司提供的“股票投資理財咨詢”服務,損失慘重。以下是他的遭遇。
陷阱:代客炒股22天賺1.3萬
2011年11月11日,愛好投資的黃先生從百度輸入“南方私募”進行搜索,隨意點中一家名為“上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網頁。該網頁在醒目的位置刊登了一則“2011年11月11日-15日50%優惠活動”。對此頗感興趣的黃先生根據活動頁面留下的聯系方式找到了一位工作人員,聽到其介紹完活動的具體內容后,黃先生十分動心。約一周后的11月17日,黃先生與這家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協議書。
這份名為《上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協議書》內容大致如下:雙方在符合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理財合作等問題,自愿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該公司為黃先生提供股票投資理財咨詢服務。黃先生取得其30天的會員資格(從2011年11月18日到12月17日),支付會員費1400元。黃先生加入理財會員的隊伍后,該公司將提供給黃先生不低于100%的利潤,否則將提供賠償。這種賠償的具體意義是:100萬以內的全部賠償,100萬以上的賠償95%。
合同更加具體的約定了初次合作的金額和規模,黃先生提供1.3萬元為入股資金,由該公司一位蔡姓工作人員代為操作,并在22個交易日內(即從2011年11月18日到2011年12月17日止)操作股票交易,總利潤不低于100%。合同甚至還細致的規定了每個交易日的利潤分配情況:每天所得利潤以每個交易日結算反饋給黃先生,保證其每天的利潤在700元以上,總利潤13000元,合作期滿后,公司還會退回1.3萬元的入股金。
這份合同用簡單直白的方式表達就是,黃先生只需要繳納1400元的會員費,再拿1.3萬元入股資金作為“引子”,就能每天坐享超過700元的利潤,22個股票交易日后,不但賺回1.3萬,還能把一開始繳納的1.3萬拿回。不到一個月時間,不動一點腦筋,就能實現金錢翻倍。這么美好的翻本買賣,簡直像天上掉下的免費午餐。黃先生立即繳納了會員費,并向對方提供的銀行賬號匯入了1.3萬入股資金。
真相:“莫須有”公司騙錢沒商量
由于賺錢心切,黃先生在合同上簽字以后就立馬進行了匯款,連對方沒有將蓋章后的合同回傳都未提出異議,接受了“傳真號碼不能正常接收文件”、“不用回傳也可以”等理由。
合同簽訂完畢,“上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如約于2011年11月22日、23日、24日分3次向黃先生匯入780元的日利潤。11月24日,負責操作股票的蔡姓工作人員致電黃先生稱要操作一只股票,3天左右,收益在30%,詢問其準備多少資金,黃先生承諾會提供3萬元左右。
不久,蔡姓工作人員再次致電黃先生催款。還算謹慎的黃先生稱資金有點緊張抽不出來,讓蔡自己想辦法:“先合作一個月時間,確定有100%的利潤的話,再投入10-50萬,到時候去你們公司考察一下。”
催款被拒后,這位蔡姓工作人員忽然開始人間蒸發,辦公室電話、手機都打不通,公司網址也無法打開。感覺到情況不妙的黃先生才想到自己可能被騙。經向上海市工商局網站和證監會網站核查,協議上甲方“上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但向證監會網站查詢,蔡姓工作人員在“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業,職業崗位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分析師)及其它。兩家公司名字咋看起來十分相似,但其他信息都不一樣,實際上,“上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
律師:涉嫌詐騙建議報警
遭遇至此,黃先生損失了1400元會員費及1.3萬元入股資金,僅得到三筆700多元的利潤回饋。深感上當的他求助律師,律師給出如下分析和建議:
首先,從法律上講,黃先生簽訂的合同內容明顯違法。根據我國《證券法》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辦法》的規定,蔡姓工作人員身為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分析師,代理投資人操作股票,并向其承諾利潤收益,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再從合同簽訂的過程看,對方稱提供的傳真號碼不能正常接收文件,后又稱不用回傳也可以,這明顯不符合簽訂合同的正常程序。
此外,從簽約主體上看,協議上顯示的公司不存在,只有“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協議中的“上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合同承諾利潤收益,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上述事實和分析,可以判斷:該案件很可能是涉嫌合同詐騙的刑事案件,建議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再根據案件審查情況提起索賠。
檢察官:警惕五類詐騙犯罪
針對層出不窮的金融投資詐騙案件,一位檢察官提醒投資者要高度警惕以下幾種情況:
1、推銷炒股軟件。一些所謂的軟件公司、科技公司向投資者推銷炒股軟件、模擬炒股軟件或電子證券刊物等信息產品,宣稱能準確把握買點和賣點,公司專家團隊會為投資者提供專業指導和服務,表面上是推銷炒股軟件,實際在后續的服務中以各種名目收取相關費用。
2、冒充知名的證券經營機構。一些不法機構或個人冒充知名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使用與知名證券經營機構相似的名稱,以實施操盤工程或“做莊”計劃等為名招收會員,誘使投資者上當,接受其證券投資咨詢或委托理財服務。
3、利用網絡平臺非法薦股。一些不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機構或個人開辦網站或開設炒股博客、QQ群、UC視頻天空等網絡互動平臺,發表大量股評信息,以推薦黑馬、免費薦股、保證收益等為名公開招攬客戶,非法提供薦股服務,詐取投資者的費用。
4、以代客操盤為陷阱。不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通過網絡、電視、廣播等媒體或電話、短信等公開招攬客戶,宣稱可以提供一對一指導和代客操盤,以獲取高額投資收益、保證本金安全為誘餌,獲取客戶賬戶交易密碼代理操作股票賬戶,或者由客戶將資金匯到指定賬戶直接由其統一操作,雙方約定收益按一定比例分紅,不法機構圈到資金后便渺無音訊。
5、自稱私募基金,以握有內幕消息為幌子行騙。一些不法機構對外宣稱為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證券投資管理和企業資產管理等為主,與信托投資公司合作發售證券資產集合產品,募集資金用于證券投資,引誘投資者購買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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